申請教師資格者應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交下列基本材料:
1、由本人填寫的《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》一式兩份;
2、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;
3、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;
4、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(yī)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;
5、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與復印件;
6、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。
教師資格認定的法定程序是:申請人提出申請后,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進行初步審查;專家審查委員會通過面試、試講、考試考核等方式考察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并提出專家審查意見;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做出是否認定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。認定機構于法定的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(nèi)(以郵戳時間為準)決定是否認定申請者的教師資格并通知申請人。
首次面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的范圍對象是: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、具備《教師法》規(guī)定的教師資格條件的人員,包括:
1、在教師資格過渡中暫緩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;
2、1994年1月1日以后補充到教師隊伍中的在職教師;
3、社會上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員,包括代理教師,以工代教人員;
4、民辦學校、培訓機構中的教師。